【Lai傳媒、記者爆料網/周庭慶/台中報導】台中市龍井區去(2025)年發生兇殺案! 1名陳姓男子酒後到鄰居屋外叫囂,引起當時在屋內的周姓男子不滿,持柴刀走出屋外,將陳男推倒後朝陳男左胸刺了一刀,陳男負傷返家途中不支倒下,陳男母親及友人恰巧經過目睹這悲慘的一幕,趕緊將陳男送醫,但仍傷重不治。台中地院國民法庭今(4)日下午宣判,依殺人罪判處周男有13年6月徒刑,可上訴。

台中周姓男子持柴刀砍人一刀斃命,台中地院國民法官法庭刑13年6月。翻攝畫面
台中地院指出。周男於去年3月20日18時51分許,前往友人位於龍井區遊園南路住處找陳男聊天,陳姓男子於19時57分許前往該處,持續吆喝周男及周男友人出來且不願離開。周男心生不滿,20時11分許,從友人客廳酒櫃拿取砍柴刀1把走出屋外,先推倒陳男,再持柴刀向倒地之陳男左胸砍一刀,致陳男左胸壁前外側1處刀刃穿刺傷(長度5公分,寬度1.5公分,深度15 公分)。陳男負傷起身徒步離去,然因傷重途中不支倒地,經適巧路過之陳男母親及友人發現,緊急報案將陳男送醫,惟陳男仍於21時42分許,因刀刃穿刺傷,氣、血胸及低血容性休克死亡。
被告時坦承行兇但否認故意殺人,主張屬傷害致死。但國民法官法庭綜觀監視器錄影畫面、被告供述、證人證述、現場及蒐證採證照片、相驗照片、驗傷診斷證明、法醫解剖暨鑑定報告書、相關屍體證明書、現場相關位置圖等證據資料,認陳男所為成立《刑法》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。
國民法官法庭審酌被告與被害人相識多年且難謂有嫌隙,被告殺人雖非預謀,然於案發當下未受強烈刺激之情況下,竟情緒失控持兇器刺向被害人身體致命部位,案發後未報警,亦未實施積極救護,漠視他人生命法益,造成被害人死亡結果,使被害人家屬承受永久且無法抹去的傷痛,其行為惡性及所生危害均屬重大,且迄今未賠償被害人家屬、加上前科累累屢受通緝素行不佳及經濟情況等一切情狀,並參酌檢察官、辯護人、訴訟參與人及其代理人等之意見,而為本案量刑。